索引号 | 11341600MB05708556/202405-00031 | 组配分类 | 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法治 / 公民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教育局 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亳州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5-17 | 发布日期 | 2024-05-17 |
亳发改价费〔2024〕86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高新区分局,各相关托育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安心托幼行动方案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22〕17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2〕10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亳州市托育
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2-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的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含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二、收费管理形式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形式,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收费标准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全日托育费(不含伙食费,下同)最高每生每月800元,独立托育服务机构可上浮不超过20%。
(二)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全日托育费最高每生每月1000元,独立托育服务机构可上浮不超过20%。
(三)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
托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托育费退费按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退费规定执行。
四、规范收费行为
托育服务机构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列入收费公示范围,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各县区发改、财政、教育、卫健等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托育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各县在市定收费标准内,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辖区内具体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教育局 亳州市卫生健康委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