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16875206/202403-00053 | 组配分类 | 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亳州市儿童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行政处罚终结报告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04 | 发布日期 | 2024-03-04 |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亳州市儿童医院医疗
设备采购项目行政处罚终结报告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安徽和尔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0MB1889454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艳平
授权委托人:左齐兵
职务:销售主管
联系方式:1832608****
单位地址:合肥市合经区莲花路以东、石门路以南莲花路1#标准厂房F座304-305室
二、案件经过
2023年12月4日,我局收到市人民医院关于亳州市儿童医院医疗设备(第6批)采购项目第3包(BZSJ2023CG253号)第一中标人安徽和尔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况汇报,并提供该公司的弃标函以及该公司供货商情况说明。
三、立案情况
经政府采购专班研究,中标供应商安徽和尔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2023年12月7日,我局以于立案。由周冬梅(执法证号:1203001****)、邓峰(执法证号:1203001****)二人具体负责此案的调查工作。
四、调查情况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邓峰、周冬梅二人依法对安徽和尔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左齐兵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授权委托人左齐兵在接受询问时表示,放弃中标也是无奈之举,公司上游供货商不能履约无法供货,不得不放弃中标。
我局向授权委托人左齐兵出示了市人民医院的汇报说明和该公司的弃标函,其均表示认可,并愿意接受处罚。
综上,安徽和尔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五、处罚建议
安徽和尔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以采购金额(150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元)。
2023年12月17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寄给安徽和尔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据此,我局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安徽和尔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50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元)。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