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16875206/202403-00052 | 组配分类 | 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亳州市儿童医院医疗设备(第6批)采购项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13 | 发布日期 | 2024-03-13 |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亳州市儿童医院医疗设备(第6批)
采购项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亳财处〔2024〕1号
当事人:安徽和尔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合经区莲花路以东、石门路以南莲花路1#标准厂房F座304-305室
根据有关单位反映,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你公司在亳州市儿童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第6批)项目第3包(BZSJ2023CG253号)采购活动中,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公司弃标函、供货单位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紧急通知、亳州市财政局约谈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你公司在本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未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150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元)。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通知单》(附后)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亳州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558-5110009
地 址: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政务服务中心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