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403-00095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解读《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08 发布日期 2024-03-08

解读《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

近日,政府印发了《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2024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及依据

2005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全省实施了以县区财政为支付主体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以及2022年安徽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都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保障。2023年10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72号文”),明确从2024年1月1日起,对全省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纳入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坚持依法保障。《通知》根据法律要求将我市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二是坚持量力而行。《通知》规定依法征地时,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给予缴费补贴,同时,为缓解地方财政当期资金支付压力,规定允许分年度逐步落实缴费补贴。

三是坚持平稳衔接。《通知》执行前后的保障范围基本一致、保障水平基本相当,以最大限度减少“老人”和“新人”待遇攀比,有利于政策平稳接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起草过程

2023年11月,根据省政府72号文件精神,市人社局多次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社部门专题讨论研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通知》初稿。2023年12月22日、2024年1月10日,两次书面征求各县区政府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的意见,对市财政局提出的“筹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区片综合地价70%”的意见进行采纳,其余单位反馈无意见1月11日,市委政法委进行了风险评估,风险等级为低风险。1月15日,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未提出意见建议2024年2月18日,通知(送审稿)》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2月29日印发正式文件。

四、工作目标

202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五、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了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市辖区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补贴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缴费补贴对象。

二是明确了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三是针对不同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规定了缴费补贴办法。

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待参保后按政策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15年逐年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人员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重新核算养老待遇。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先缴费后补贴,补贴对象凭上年度缴费凭证领取补贴,补贴金额分10年发放,其领取待遇时缴费补贴未发完的,一次性将剩余缴费补贴发给个人;已退休人员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

四是明确了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根据财力、当地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确定每亩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筹集资金不足以补贴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同时,应根据资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筹集标准。

五是规定了新老政策衔接办法。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和逐步缩小新老待遇差距过渡政策。

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其承包的土地被再次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征地社保缴费补贴。

对本通知执行前的保障对象,要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逐步缩小新老待遇水平差距,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衔接。

六是明确了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严格落实市政府《通知》内容,指导各地结合地实际制定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政策明确责任单位,开展政策内容宣贯,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政策咨询方式

咨询单位: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方式:0558-5132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