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403-00029 | 组配分类 | 媒体解读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媒体解读《亳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04 | 发布日期 | 2024-03-04 |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确定,地下一层原则上不低于同用途、同区域地表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20%;地下二层原则上不低于同用途、同区域地表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10%……
为规范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日前,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亳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等进行了明确。
层高2.2米以上才能登记办证
《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构)筑物所有权的管理及登记,但属于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利用地下空间的情形除外。
《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分为两类:一是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同一项目内既有结合地表建筑开发的,也有独立开发的,视为结建式地下空间。二是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层高2。2米以上的地下建(构)筑物,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地下空间起止深度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为准。规划方案明确为半地下室的,归入地下空间。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依法取得、合理利用原则。新设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和相互衔接,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地表或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物权。
出让价格分层确定
《办法》明确,城区地下空间所有权属于国家,开发城区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建式地下空间按照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地下建(构)筑物的用地性质、用地范围、建设规模等后,依法按程序办理划拨供地手续,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属于商业、办公、旅游、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范围、建设规模等后,依法按程序组织公开出让,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结建式地下空间用地审批手续,原则上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让或划拨。对于将地下空间建设条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或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的,按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随地表部分一并办理出让或划拨用地手续。对于没有完善地下空间用地手续的项目,不得进行规划核实和综合验收。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土地管理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所对应的最高出让年限。对于结建式和原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申请开发利用其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土地用途类别分别确定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参照评估价值综合确定。地下一层原则上不低于同用途、同区域地表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20%;地下二层原则上不低于同用途、同区域地表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10%;地下三层及以下不再计缴土地出让金。规划设计方案批准文件未对地下空间进行分层的,按照地下一层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对于经依法批准的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生产性建筑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对擅自改变地下空间规划批准用途的,按职能范围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小区地下车库原则上一房一车位
《办法》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位,可以分层设立、分层登记。地下空间宗地权属界址原则上以用地批准范围为准。用地审批时未明确地下空间用地范围的,宗地权属界址按照地下空间水平垂直投影最大范围确定。同层地下空间应当划为同一宗地,起止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的引道应当划入相应地下空间宗地。
结建式项目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单独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在复核验收前地下空间部分暂不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待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复核验收后,再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结建式项目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的,地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一并设立首次登记,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注明地下、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筑物的首次登记应当独立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注记“单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注明“地下建筑物”。地下建筑物的用途应依据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进行登记;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标注、载明地下空间用途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明确规划用途后予以登记。
规划为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注明“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使用用途,不得出售或附赠。人防工程实行平时使用证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放和审验工程使用证。
规划为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的地下车位不得分割登记、转让、销售,或以长期租赁形式变相分割销售,不得改变规划用途。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非机动车的地下车库(位),不得出售、出租、附赠,或以长期租赁形式变相销售。
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地下机动车库(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原则上一套房子只能登记一个车库(位),多余地下车库(位)应当公开,可向本小区内业主进行出售、附赠,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建筑区划内地下机动车库(位),因买卖、交换、赠予、继承、受遗赠等原因导致地下建筑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及变更申请登记的,权利受让人原则上为建筑区划内业主。
《办法》规定,地下机动车库(位),不含机械式停车库(位)。地下空间工程可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具备销售条件的地下空间工程,原则上以现售为主。
《办法》修订前,已按程序完成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项目所配套的地下车库(位),且不属于人防设施部分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持相关材料按程序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权利人可持相关资料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程序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办法》修订后,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登记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