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312-00031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2-18 | 发布日期 | 2023-12-18 |
一、执法职责
1、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使辖区内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权。
2、指导监督检查辖区中队的各项执法业务,指导检查执法支队的组织建设、队伍管理、执法勤务、执法办案效能等工作。
3、按上级要求组织调度全市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4、负责队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5、组织、调查、督办执法投诉案件。
二、执法权限
查处亳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案件。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
四、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取证
1、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管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立案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
2、立案后,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城管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对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勘验笔录。
3、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询问时,应当全程录音、摄像,并保持录音、摄像资料的完整性。
(二)审批、决定与行政处罚
1、案件调查终结,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制作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建议等情况,附有关证据材料。
2、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后,城管执法人员应当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城管执法部门的印章。
4、行政罚款决定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5、案件执行完毕,城管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经执法机构审核并报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归档。
(三)听证程序
对拟给予公民1000元或者法人、其他组织10000元的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城管执法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五、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亳州市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