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312-00014 | 组配分类 | 媒体解读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媒体解读《亳州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2-08 | 发布日期 | 2023-12-08 |
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市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1500万元奖励;企业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500万元奖励。
近日,《亳州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出台,旨在鼓励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加快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我市鼓励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市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1500万元奖励。其中,与上市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上市工作相关协议并完成股改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在安徽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的,市财政再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被沪深北交易所受理的,市财政再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市财政再给予1000万元奖励。企业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500万元奖励。
据悉,办法明确,奖励对象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亳州市,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进入实施阶段的拟上市挂牌企业。拟上市挂牌企业包括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直接上市或拟以红筹等间接方式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办法还同时明确,为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市财政将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挂牌企业实现进层或转板上市的,市财政按照本办法中奖励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并实施股改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另外,《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秘〔2019〕107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中与此不一致的,按《亳州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