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600771122858U/202312-00003 组配分类 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亳州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亳民罚字〔2023〕第3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01 发布日期 2023-12-01

亳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亳民罚字〔2023〕第3号

当事人: 亳州市国风书画艺术交流中心       

住所(地址):亳州市谯城区芍花路196号文化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飞龙  职务: 理事长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1年、2022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二十五条第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   撤销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亳州市人民政府 或者 安徽省民政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民政局

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