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1644774E/202403-00034 | 组配分类 | 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变更港口经营范围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22 | 发布日期 | 2024-03-22 |
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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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清单 |
批准流程 |
办理时限 |
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
申报要求 |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材料; 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
的固定设施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4.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经营管理制度,固定经营场所材料;
7.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材料。 |
1.申请。申请人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网上申办账户和密码,上传电子材料,
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预审, 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 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 《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齐全 出具补正材料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需补正全部材料 (补正材料时间不在行政许可承诺办理时限内),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决定。市港口管理部门在 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准予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
到行政服务中心专项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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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
0558-
5121798 |
1. 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 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 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 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 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 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 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 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 (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 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 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 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 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4.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
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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