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6007373246591/202311-00046 | 组配分类 | 征收土地信息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亳州市2023年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1-28 | 发布日期 | 2023-11-28 |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亳州市2023年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亳〔2023〕12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五社区管理中心望龙社区、云渡社区,第八社区管理中心车埠口村集体土地15.6068公顷,用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亳州市2023年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被征收土地位于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五社区管理中心望龙社区、云渡社区,第八社区管理中心车埠口村境内(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本批次被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15.6068公顷,其中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五社区管理中心望龙社区集体土地0.1348公顷、云渡社区集体土地1.0321公顷,第八社区管理中心车埠口村集体土地14.4399公顷。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规定,征收亳州高新区第五社区管理中心和第八社区管理中心的土地,确定补偿标准为544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1760元/亩、安置补助费32640元/亩)。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7号)规定,据实补偿。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其中,货币安置按上述安置补助标准执行;社会保险安置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亳政秘〔2017〕8号)执行。
六、其他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批次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