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40899250F/202309-00130 | 组配分类 | 调控政策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三部门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9-11 | 发布日期 | 2023-09-11 |
皖房办〔2023〕1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分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现就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地的市、县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均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二、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成套住房套数,由市、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如需查询网签合同备案的成套住房套数,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
三、此项政策作为政策工具,纳入“一城一策”政策工具箱。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推进工作组办公室报告。
安徽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推进工作组办公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章)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