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543234K/202311-0001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行政处罚信息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1-13 | 发布日期 | 2023-11-13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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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手段获取食品生产许可案 |
安徽御方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600MA8Q4QAX1C |
赵方全 |
当事人2023年03月13日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承诺书》中承诺:在我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所列所有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等均为我公司购买(含自制),且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因所有权产生的其它问题,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人员对当事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当事人部分生产设备(粉碎设备、混合设备、包装设备)和全部检验仪器均是租借,但并未如实告知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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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并罚款10000元;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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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名称: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账号:20000236080410300000018。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