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0P458427/202311-00067 | 组配分类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1-14 | 发布日期 | 2023-11-14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
审批
一、申请条件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技术方案;
4.保障用户用水的应急方案;
5通知用户的证明材料证据;
6.工程方案;
7.申请人身份证。
三、申请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四、法定依据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审批结果
同意xxx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