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91341600078721289u/202408-00013 组配分类 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安全生产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8-05 发布日期 2024-08-05

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亳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安全形势持续向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单位是指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单位应当协助公司安委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安委会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司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八条 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生产工艺,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

(二)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资金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关资格;

(七)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八)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十条 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 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

(二)督促本单位各机构、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三)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对不听制止或者不予纠正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

单位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开展下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

(一)新进从业人员、实习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从业人员的岗前教育和培训;

(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三)在岗从业人员的定期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实习人员、被派遣劳动者,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要求,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应急措施报公司安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高风险设备、工艺、场所、物品和岗位进行风险辨识,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治理方案和应急预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六条 单位不得将厂房、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单位出租场所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出租的场所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书面告知承租人涉及场所安全的有关情况。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出租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

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还应当查验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标志,并建立采购档案。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九 公司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过程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相应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发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单位采取措施立即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应设施、设备。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由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经安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或者使用相应设施、设备。

第二十 纪检审计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收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并为报告、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结果信息,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部门之间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机制。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组织、协调、督促各单位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以及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各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分工;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器材、设备;

(五)应急救援演练计划;

(六)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七)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

(八)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第二十 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公司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二十 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 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立即报公司安委会,单位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三十条 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开展科学施救,防止次生灾害。

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

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原则,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内容中规范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三)作业场所是否处于安全作业状态;

(四)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和熟练使用;

(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

(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九)危险源和风险点的检测监控情况;

(十)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

(一)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和政府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及上级安监部门开展的各类安全检查工作。对法定的检测检查和政府督查,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营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法规要求。对政府监管部门组织的督查,受检单位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二)内部检查。内部检查是指公司内部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检查活动。内部检查分为综合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综合性检查是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由各级领导、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公司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公司所属子公司及营运分公司至少每月组织一次。

日常检查包括岗位人员的交接班检查和工作中巡回检查,以及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各岗位应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特别是应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源和风险点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解决,做好记录。

专项检查是指按照上级或公司的部署要求,或对一定时期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检查治理,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有针对性开展的检查。同时,根据季节特点、节假日及设备装置运行规律等,开展季节性、节日前和专业性的专项检查。

1.季节性检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火、防静电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风、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滑为重点。

 2.节日前检查是指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应对节日期间领导干部、值班安排和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专业性检查是指对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消防设施、安全装备、项目工程、危险品、车辆等进行的专业检查。

第三十四条 安全检查可采取全面普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

第三十五条 开展安全检查,应成立由分管领导或安委办负责人牵头、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计划。参加检查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熟悉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六条 安全检查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听取受检单位汇报,掌握受检单位整体情况;

(二)查看受检单位相关记录、台账、证照等基础资料;

(三)生产经营工作现场检查;

(四)组织专家和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检查、检测。

第三十七条 重点部位和设备可推行《安全检查记录卡》制度。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的安全重点部位、重要设备、检查责任人、检查频次,统一制作《安全检查记录卡》,张贴或悬挂在重点部位处和重要设备上,检查人员每次检查结束后在卡上签名,记录检查情况和日期,落实检查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检查人员要在《安全生产检查表》中进行记录,并及时向受检单位、部门反馈。检查中发现较多、较大安全隐患,且整改时间较久,采取下发《安全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受检单位负责人应在《安全生产检查表》或《安全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十九条 受检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并形成书面整改情况报告。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重点工作计划,落实整改;对确定为隐患管理的项目,应制定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隐患项目名称、整改措施、负责部门及人员、整改完成期限等事项,并确保隐患治理所需资源。

第四十条 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档案及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台账。

第六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第四十二条 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员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

第四十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在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动态监管与静态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日常监督检查长效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事故隐患检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统计,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十七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十八条 隐患排查工作公司每不少于1次,季节转换、特殊时期和上级部署的专项行动期间,应随时组织检查。

第四十九条 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或自查发现的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应报本级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由隐患所在的单位编制整改措施,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五十条 对发现的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隐患所在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含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要实行“双报告”制度,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进行报告。

第五十一条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单位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人员、定整改标准、定完成期限,不得将隐患整改擅自夸大或缩小,不得把隐患整改工作和矛盾上

第五十三条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安委办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釆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四条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单位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上级或本级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

第五十五条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五十六条 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每月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七条 单位对员工上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扣除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当月绩效。

第七章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应坚持“求实求真、快速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适用于公司及各单位日常工作、生产、生活领域内的各项活动

第六十条 适用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六十一条 事故报告规定

(一)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当班领导是事故的第一指挥人,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抢救负有指挥责任。主管领导赶到现场后,第一指挥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介绍现场情况并移交指挥权。

(二)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发单位负责人报告。

如事故发生在夜间或单位负责人不在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岗位应立即报警,并电话通知单位负责人。

(三)单位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往事故地点,并在5分钟内向公司安委办和分管安全的领导报告。

(四)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对本单位各类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发后当事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事发24小时之内,将事故经过、损失程度受伤人员名单、人数、伤势情况等情况报安委会办公室。

第六十二条 事故调查规定

(一)事故发生后,安委会办公室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任何人不得干扰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安委会办公室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组成事故调查小组,组织实施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安全机务部纪检审计部、组织人事部、工会,以及事故发生的当事单位等。

(三)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小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小组任何成员不得接受任何媒体的釆访或咨询,不得擅自向社会各界发布有关事故的任何信息。

第六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原因、经过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性质,确认是否存在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十四条 事故后,应责成当事单位对事故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初步调查核实后,拟制事故调查报告。当事单位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之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委会办公室。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类别、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应当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

(八)事故报告部门、报告人、批准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第六十五条 事故调查小组应当对当事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修改,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结论,但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中说明。事故调查小组最终将修改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呈报公司董事长。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在安委会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六十六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调查小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有关部门调查。

第六十七条 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跟进事故的处理结果和监督事后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十八条 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事故调查小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或公安机关处理。安委会办公室应当掌握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

第六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收到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调查小组规定的期限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

第七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给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

第八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第七十一条 基本管理要求

(一)各单位要成立安全风险分级管理领导机构,并针对不同生产系统和工作任务下设风险评估小组,小组成员应由熟悉安全风险评估基本方法的不同层次的人员组成。

(二)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风险定期检查分析工作机制,检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管控效果,完善管控措施。

(三)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应用机制,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指导生产计划、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和完善的工作中。

(四)重大安全风险应有专门的管控方案,明确管控责任人员、管控资金。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由分管安全负责人组织实施,有具体工作方案,保障管控人员、技术、资金到位。

第七十二条 针对各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的特点,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安全风险评估过程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型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影响的人群规模。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其中,重大安全风险应填写清单,按照职责范围报告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要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措施,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风险的目的。要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逐一落实管控责任,尤其要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各单位要高度关注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第七十五条 针对重大风险、较大风险要进行安全风险公告,并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管理层和每名员工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和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

第七十六条 安全风险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报各单位领导。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可直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或安委办报告。

第七十七条 危险源辨识与分析原则上采用工作任务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并针对人、机、环、管四个方面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原则上应采用风险矩阵法,评估结果应按照重大、较大、一般、低四个级别进行分类,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第七十八条 所有辨识出的危险源都必须落实管理和监管责任,并根据其风险制定管理标准和措施;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管理和监管的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管理标准和措施要具体、简洁、可操作性强。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危害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年度评估结果应进行公示。安全生产过程中,既要不断辨识新的危险源,更要实时监控危险源的管控状态,对原有危险源及管理标准和措施,根据当前状态适时进行动态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修正和完善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

第九章 安全生产“三同时”

第八十条 “三同时”的定义是指生产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十一条 “三同时”评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

(二)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

(三)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第八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综合办安委办等相关部门同时参加。

第八十三条 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向参加评审的各单位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以及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八十四条 综合办安委办分别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评审意见。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建设阶段。

第八十五条 “三同时”的验收

施工组织部门在竣工后,负责通知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第八十六条 验收内容

(一)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三)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四)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章 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与使用

第八十七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八十八条 财务统计部和安全机务部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经费管理台账,编制安全生产预算并记录安全生产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十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照年初预算,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安全标志及标识;

(八)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表彰奖励等支出。

第九十条 安委办定期与财务部核对安全经费使用情况,安全费用用于安全生产改造,专款专用,不准减少或挪为它用。

第九十一条 安全生产经费支出时,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安委办备案。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九十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应坚持“培训在前、适应岗位,统筹结合、按需实施"的原则,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予以实施。

第九十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为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十四条 公司安委办指导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十五条 所有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十八条 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九十九条 公司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一百条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第一百零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金属切割工、起重机械操作工)应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一百零二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档案记录管理工作由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并报安委办备案

第一百零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采取“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委办组织,协调配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各单位人员应当自主培训。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工作机制,安委办每季度对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实施综合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保证教育培训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

第一百零八条 安全教育培训检查由安委办和各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组织,按职责权限,结合日常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一并进行。

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一百零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坚持会前通知、会时签到、会中记录、会后落实的总要求,定期组织召开,总结分析工作,通报安全情况,学习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安全要求,部署安全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运行能力。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安委办负责公司本级会议的组织及相关工作,负责管理保存相关会议资料,负责各种安全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例会、专题会的组织及相关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安委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安委会成员及相关单位管理人员参加。

公司安全工作专题会,根据需要视情召开,由安委办召集,安委会成员及相关单位管理人员参加。

各单位安委会(安全小组)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召开。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会议组织部门负责会议纪律的维护,准备签到表,组织参会人员签到。参会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进行签到。参会人员如不能按时出席,需提前向会议组织部门请假,未请假视同缺席或迟到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会议过程中要端正会风,严肃会场纪律,参会人员手机必须关闭或调整在静音状态,不得交头接耳,做好记录,纪检部门对会议纪律情况进行现场督查,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一百一十五条 会议结束后,要第一时间将会议精神进行传达,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举措,保证会议精神、要求得以迅速执行、全面贯彻。

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奖惩

第一百一十六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惩罚的范围

(一)未能落实生产、经营场所安全措施者;

(二)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三)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四)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五)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六)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七)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未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八)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一百一十八条 惩罚类型

(一)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停工学习、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办法予以处罚;

(二)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事故经济损失额度10%的罚款,扣除事故相关责任人的绩效、奖金等;

(三)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等;

(四)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惩罚程序

(一)经济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行政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规定经公司会议研究后批准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奖励的范围

(一)在安全技术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二)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四)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

(五)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六)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七)积极参加公司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部门、班组、个人;

(八)被上级部门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分子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部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奖励的类型

(一)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奖品,精神奖励包括通报表彰、嘉奖等;

(二)对于能够达到本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一的员工,按照事故止损的额度、为安全生产创造的价值、为企业带来的积极影响等情况,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因安全生产或抢险救灾受到上级单位表彰的集体,参照上述第(二)条款标准给予2000~10000元奖励。

第一百二十二条 奖励程序

(一)安全生产奖励,坚持依据事实、按绩奖励,按照公司(部门)推荐、群众评议、集体研究的程序实施;

(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经审核后报党总支会议研究后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