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71122858U/202307-00095 | 组配分类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保障标准、办理流程】特困人员服务指南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7-02 | 发布日期 | 2023-07-02 |
一、供养标准
自2023年7月起,我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938元/人/月,农村集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财政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834元/人/月、634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96元/人/月,城市集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1092元/人/月、892元/人/月。
二、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办理流程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资料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研究。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召开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全面审核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集体研究提出确认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县(区)民政局办公地点:
谯城区民政局:谯城区民政路16号;
涡阳县民政局:涡阳县乐行路新人社局三楼;
蒙城县民政局:蒙城县嵇康中路102号
利辛县民政局:利辛县光明大道东侧乡镇(街道)办公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大厅。
六、咨询、投诉电话
谯城区民政局0558-5996221
涡阳县民政局0558-7231629
蒙城县民政局0558-7626595
利辛县民政局0558-8820012
亳州高新区社会事务局0558-5189376
亳州市民政局0558-5110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