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600704961862T/202303-00019 组配分类 户政服务领域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新生儿出生入户各种办理情形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15 发布日期 2023-03-15

新生儿出生入户各种办理情形

新生儿出生入户各种办理情形


一、有《出生医学证明》一般情形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婴儿父母已补办结婚证,且结婚证上登记的父母信息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父母信息一致,可以不用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二、有《出生医学证明》特殊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由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办理:

(一)婴儿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凭离婚证、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在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落户或依双方协商结果办理。

(二)在同一设区市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三)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高校学生集体户口除外),子女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先将父亲或母亲户口移至合法稳定住所,再办理出生登记。

(四)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一方属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五)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子女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母亲为女士官且户口已注销,婴儿要求随母入户的,可以在女士官驻地办理出生登记。

三、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情形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健部门申请补发后办理。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材料、出生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日期的材料,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