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103-00106 组配分类 金融支持政策
发布机构 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奖励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12 发布日期 2021-03-12

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园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更好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意见》(皖政〔2015〕90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秘〔2019〕107号)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的企业。

第三条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财税政策上予以支持:

(一)企业在上市挂牌及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净资产增值转增股本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和因上市要求规范税收行为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产权转移过户而产生的契税、增值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等,征缴后园区留成部分由园区财政按等额补贴的办法补助给企业。

(二)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缴纳后园区留成部分由园区财政按等额补贴的办法补贴给纳税人。

(三)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财务顾问协议至上市挂牌成功期间,支付的有关上市挂牌前期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期间,年纳税额环比增幅超过10%的,超过部分的园区留成部分,由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补贴期限至上市挂牌成功止,上市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新三板挂牌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四条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用地上予以支持:

企业因上市挂牌过程中的股份制改造而合并、分立、转让股权或重组的,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办理依法出让手续,企业全额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园区财政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本息补助给企业,计息时间不超过企业成功上市挂牌日。

第五条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办理“五险一金”予以支持:对在上市挂牌过程中需要解决“五险一金”费用的企业,城

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最低标准,住房公积金可由企业按照我市最低标准缴存,达到满足企业上市挂牌条件。

第六条  对企业上市予以奖励:

(一)企业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安徽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市级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园区财政再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申报材料经证监会受理后,市级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园区财政给予 1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在沪深港证养交易所首发上市后,市级财政给予600万元的基础上,园区财政再给予300万元奖励。

(二)鼓励外地上市公司总部落户我园区和本地企业异地借壳上市,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园区,且首次募集资金60%及以上投入我园区的,市财政奖励1000万元的基础上,园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

(三)我园区企业在香港及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后,市财政奖励1000万的基础上,园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子以奖励:

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50万奖励的基础上,园区财政再给予 18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予以奖励:

(一)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工商注册,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长版和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6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园区财政再给予30万元奖励。

(二)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基础层、培育层)、现代中医药及健康产业亳州专板、专精特新板、农业板等板块挂牌的企业,市财政奖励5万元的基础上,园区财政再奖励5万元。获得上述奖励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又在成长板和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按照 30万元上限补足奖励资金。 

第九条  鼓励企业转板。已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再按新三板挂牌奖补政策予以奖补;已在新三板或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成功在沪深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再按企业上市奖补政策予以奖补。

第十条  对上市挂牌企业融资予以奖励:

(一)企业挂牌后在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实现首次股权融资,市财政给予企业融资金额2%的基础上,园区财政再给予企业融资金额2%的奖励,其中在新三板融资园区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融资园区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企业上市挂牌后通过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会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等直接融资的,及上市企业实现再融资的,由园区财政按发行额度或再融资额度的1.5%,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上市企业和在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通过股权质押方式与我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融资合作,企业上市挂牌后2年内从我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取得的股权质押贷款,园区财政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上市挂牌企业在财税方面予以支持:

企业上市挂牌后,年纳税额增幅超过10%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由园区财政按等额补贴的办法,全额补助给企业,第二年由园区财政按50%的标准补助给企业。

第十二条  对上市企业募投项目予以支持:

上市企业募投项目享受招商引资同等政策待遇,由园区管委会兑现政策,重大项目上报市政府统一协调。

第十三条  对提供优质服务的中介机构予以奖励:

成功保荐企业上市1家,市财政奖励40万元的基础上,园区财政再奖励保荐团队20万元(其中券商1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5万元);当年成功推荐企业新三板挂牌2家及以上的中介机构,市财政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园区财政再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奖补政策按企业上市挂牌进程分阶段兑现。园区财政奖补的兑现,由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兑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园区财政局追缴企业所获得的上述相关奖补资金本金及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企业自身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上市挂牌工作进程的;

(二)企业注册地迁出本区的;

(三)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

如出现第(三)点所列情形,除追缴奖补资金本息外,3年内不再受理其有关申请,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园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帮扶力度,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的项目相关审批,相关房产土地证照、消防验收、环评、安评、税收证明、工商登记及合法性说明等方面问题,在依法合规的的基础上全力支持,加快办理,为企业上市挂牌开辟绿色通道。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确保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8月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