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202-00035 组配分类 媒体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媒体解读《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2-14 发布日期 2022-02-14

媒体解读《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合理安排回收网点、产生生活垃圾要缴处理费、垃圾定时收集做到日产日清、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近日,《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垃圾分类谁来埋单? 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办法》规定,我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系统,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职责。他们负责对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汇总本区域内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相关履职信息,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招募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实施垃圾桶边值守或者巡回检查,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示范、监督等工作,参与收集、运输、处理过程的监督。
  另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意识,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活动监督。
  可回收物怎么办? 合理安排回收网点
  《办法》对生活垃圾概念进行了明确,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实施分类处理。
  可回收物包括塑料、纸类、玻璃、金属、织物等;厨余垃圾包括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及剩饭剩菜等;有害垃圾包括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过期药品,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在处理方式上,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以及其他资源化、无害化方式处理;有害垃圾由具备相应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办法》还明确,要合理安排回收网点,促进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利用。《办法》中还规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废弃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要缴纳处理费吗?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缴纳
  《办法》指出,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垃圾分类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办法》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据了解,市城市管理局正在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另外,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分类投放的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至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办法》指出,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并规定了管理责任人的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按规定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
  管理责任人未告示生活垃圾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的,出现破损、数量不足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未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行为的,致使生活垃圾投放混乱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后怎么收集运输? 厨余垃圾要日产日清
  《办法》明确,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纳入智慧城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方式,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项投诉。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做到日产日清。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车站、码头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已经建成的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间等配套生活垃圾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
  使用专用车辆分类运输,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运输设备和周边环境整洁。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或者改变用途;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核准。
  生活垃圾怎么实现源头减量? 禁用限用一次性塑料制品
  《办法》提出,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按照国家规定禁止或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环保布袋、纸袋等环保替代产品。
  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提供者应当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量点餐,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