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6007300218749/202407-00031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亳州市税务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企业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税务局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19 发布日期 2024-07-19

亳州市税务局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

为了确保地震发生后全市财政系统能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节 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条 地震灾害是群灾之首,它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以及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对社会也会产生很大影响等特点。地震还可能直接造成建筑物破坏以及山崩、滑坡、泥石流、地裂、地陷等地表的破坏和海啸。因地震的破坏还可能引起的一系列其它次生灾害,包括火灾、水灾和有毒气体泄漏,细菌、放射物扩散、瘟疫等对生命财产造成的灾害。

  第二条 地震按照其破坏性可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发生6级及以上的地震或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

  第三条 地震灾害的预防注意事项:

  ()危险物品不要放置在高架上,吊灯及吊起来的盛物架,要尽量增强强度,玻璃容器或器皿应放置在盛物架下面;

  ()燃气炉要牢牢固定,并注意检查是否漏气,燃气开关及燃气器具开关,不使用时或下班前应确认关闭;

  ()厨房等用火区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火种附近,不得放置易燃物;

  ()应养成拔掉插头的习惯,在不使用的电器具(如电视机、电饭煲、电炉、烤箱等),应切断电源;

  ()楼梯及走廊等通道上,不可堆放物品,随时保障安全通道、出入口的通畅;

  ()随时关注国家地震预测机构发布的权威信息,做好防范措施;

  ()注意报警系统、消防设备的保养;

  第四条 地震灾害发生时的紧急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时,项目负责人或物业服务负责人应立即赶往建筑区划,成立应急小组,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控制中心应立即启动报警装置,并通过广播呼叫,告知建筑区划内的所有人员地震灾害发生,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和紧急自救措施:

  1、请大家保持冷静并尽快熄灭火源;

  2、地震时不要随意跑动,不要使用电梯逃生;

  3、应立即用软物体(如:枕头、厚衣物、棉被等)护住头部等身体的重要部位;

  4、建筑物内的人员应就近寻找建筑物坚固的部位(如:卫生间、承重墙拐角处等)进行躲避;

  ()秩序维护员应立即赶往各出入口、通道,进行通道控制,对人员进行有序疏导,维护公共秩序,按照"只出不进"的原则,防止不法之徒乘乱滋事、浑水摸鱼;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员应立即关闭水、电、气等阀门,停止电梯等设备的运行;

  ()地震稍微平息后,控制中心应立即通过广播通知建筑物内人员马上撤离。秩序维护员组织建筑物内的人员有序疏散到空旷地带(如广场、马路等地方),不要靠近建筑物、广告招牌、电线杆等的附近。并逐一排查有无人员滞留建筑物内或被困电梯内。

  第五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的紧急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物业服务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灾救援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对人员伤亡情况和建筑区划受灾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应立即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紧急援助请求;

  ()应立即组织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对受损的设施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震损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使用人;

  ()应立即设立警戒岗,对建筑物(特别是受损的)进行隔离,在未经政府权威部门发布有关的安全信息前,尽量劝阻任何人试图返回建筑物内;

  ()灾害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收集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并及时向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发布,防止谣言传播;

  ()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应增加设施设备检查、环境维护、消杀灭害等工作的频率,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积极安抚业主、使用人的情绪,密切关注人员的身体状况,特别是老人、小孩、孕妇、伤残人士、以及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者;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通常会出现一系列社会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防范。

  第六条 余震期的紧急措施

  ()通过网络、电台、电视等渠道,收集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常识和政府发布的余震预测信息,并及时以书面和广播形式告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指定建筑区划内空旷区域为临时安置区,搭建避难帐篷,供业主、使用人及员工使用。在选择临时安置区位置时,应尽量考虑不要占用通道、出入口;

  ()在临时安置区,设置零时服务点,由秩序维护、客户服务、环境维护人员组成,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安抚业主情绪,维护人员集中区域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以减轻大众的恐慌;

  ()做好次生灾害的防治,建筑区划内常见的地震次生灾害主要有:

  1、有毒气体、液体泄漏;

  2、水电气供给管路断裂;

  3、传染病疫情;

  4、公共秩序短时间内失控;

  5、盗窃、抢劫等事件多发。

 

第二节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七条 气象灾害,一般包括天气、气候灾害和气象次生、衍生灾害:

  天气、气候灾害,是指因台风、暴雨()、雷暴、冰雹、大风、沙尘、龙卷、大()雾、高温、低温、冻雨、霜冻、结()冰、寒潮、干旱、干热风、热浪、洪涝、积涝等因素直接造成的灾害。

  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是指因气象因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火灾、酸雨、空气污染等灾害。

  第八条 气象灾害的预防:

  ()应注意定期排除灾害天气时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加强对建筑物外立面的监控巡查,加固或移除高处可移动物体和悬挂物(如广告牌、店招等),对高大树木等进行加固;

  ()提请业主、使用人注意关好门窗,检查门窗玻璃、空调外机等是否牢固,不要将花盆等可移动物品放置在阳台或窗台上;

  ()夏季等雷雨多发季节,应加大对屋面、地下车库等区域的排水设施的疏通频率,清除排水沟、排水管、水渠内的垃圾,保证排水畅通;

  ()定期检查避雷设施,室外供电线路等;

  ()储备足够的沙袋、防风胶纸、雨靴、雨衣、照明工具等工具;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和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做好防范措施。

  第九条 雷雨、暴雨灾害的应急预案:

  ()雷雨、暴雨灾害发生时,项目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应立即赶往建筑区划,成立应急小组,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控制中心应立即通过广播呼叫,告知建筑区划内的所有人员,并提请大家关好窗户,尽量不要在室外活动,不要在靠近建筑物或大树下的区域活动等相关注意事项;

  ()组织人员对建筑区划内地势低洼的区域(如:地下停车场等)用沙袋等物资进行加筑处理,防止雨水灌入;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员应密切监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秩序维护员应加强对各出入后、通道口的控制,防止不法之徒乘乱滋事、浑水摸鱼,并加强对公共区域的巡查,排除安全隐患;

  ()雷雨、暴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组织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对受损的设施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受损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使用人;

  ()立即组织环境维护人员对积水、沙土、树枝()、玻璃碎片等垃圾进行清理,对排污设施进行疏通;

  ()雷雨、暴雨灾害造成洪涝、积涝等的,在积水退去后,应对建筑区划各区域进行消杀灭害,防止疫情发生;

()灾害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收集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并及时向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发布,防止谣言传播;组织人员对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建筑区划受灾情况进行统计,出现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时应立即向相关政府部门求助;

  第十条 大风、沙尘灾害的应急预案:

  ()大风、沙尘灾害发生时,项目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应立即赶往建筑区划,成立应急小组,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控制中心应立即并通过广播呼叫,告知建筑区划内的所有人员,并提请大家关好窗户,尽量不要在室外活动,不要在靠近建筑物或大树下等区域活动等相关注意事项。

  ()组织人员对建筑区划内高空悬挂物、可移动物进行拆除或加固,对树木进行加固;

  ()秩序维护员应加强建筑区划的巡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应立即进行隔离,禁止人员靠近;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员应密切监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灾害发生后,应立即组织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对受损的设施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震损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使用人;

  ()组织环境维护员对沙尘、树枝()、玻璃碎片等垃圾及时进行清理;

  ()灾害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收集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并及时向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发布,防止谣言传播;组织人员对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建筑区划受灾情况进行统计,出现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时应立即向相关政府部门求助;

  第十一条 大()雾灾害的应急预案:

  ()发生大()雾灾害时,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应立即开启公共区域照明装置,增加公共区域、路面的能见度;

  ()提请业主、使用人注意出行安全;

  ()加强建筑区划内道路的交通疏导,提请车辆慢行,在建筑区划出入口,十字路口等区域增加人员或设立警示、指示标志;

  ()秩序维护员应加强对各出入后、通道口的控制,防止不法之徒乘乱滋事、浑水摸鱼;

  ()加强对公共区域的巡查和公共秩序的维护,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高温、干旱灾害的应急预案:

      ()发生高温、干旱灾害时,应在建筑区划内显着位置张贴温馨提示,提请业主、使用人注意防暑降温;

  ()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应加强对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检查,特别是外墙玻璃、瓷砖,供配电系统,防止应高温造成外墙玻璃、瓷砖爆裂脱落而伤人及供配电系统过热短路起火等次生事故;

  三)客户服务中心贮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药物,供建筑区划内业主、使用人及公司员工使用;

  ()对不耐高温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采取降温措施,防止损坏。加强对绿化带的浇灌养护,防止植物干涸枯死;

  ()高温天气利于细菌滋生,应加强对建筑区划的消杀工作,防止疾病、疫情传播;

  第十三条 雨雪冰冻灾害的应急预案:

  ()发生雨雪冰冻灾害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建筑区划内显着位置张贴温馨提示,提请业主、使用人注意防寒抗冻;

  ()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应加强对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检查,特别是屋面、给排水管、室外供配电系统等;

  ()客户服务中心贮备必要的放冻伤药物,供建筑区划内业主、使用人及公司员工使用;

  ()加强建筑区划内道路交通的疏导,提请车辆、行人小心慢行,重点区域增设岗位或安全警示标志;

  ()对不耐低温冰冻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采取解冻处理。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热水、蒸汽措施,防止损坏。必要时,相关设施设备可暂停运行使用;

  ()加强建筑物、树木、室外设施的扫雪除冰工作,防止建筑物、树木、室外设施因积雪、结冰过重而垮塌等事故;

      ()雨雪冰冻期结束后,应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节 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生物灾害,一般是由于有害生物(如老鼠、蟑螂、白蚁、红火蚁、蝗虫、蚊虫、须舌蝇、粘虫等)的大面积出现或迅速繁殖,造成人身伤害、建筑物或植物破坏。

  第十五条 因生物灾害的预防和处置专业性较强,建筑区划内生物灾害的预防和处理应以政府相关机构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生物灾害的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生物灾害的预防:

       ()随时保持建筑区划内的环境卫生,定期对阴沟、排污管道、化粪池、垃圾中转站及其他卫生死角进行消杀灭害;

  ()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白蚁防治力度;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的生物灾害防治机构提供相关防治服务;

  ()加强对建筑区划内常见有害生物的灭杀工作,灭害药品投放注意事项:

  1、投放灭害药品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提请照看好小孩和宠物;

  2、投放回收灭害药品时,应有记录,并在投放处贴出明显的提示,防止人畜误食;

  3、应及时回收和妥善处理有害生物的遗体。

  ()在夏季或其他闷热潮湿的气候条件下,增加消杀频率,同时加强对建筑区划的监控,发现有害生物,立即处理,并上报政府相关机构;

  ()加强生物灾害的防治知识宣传,使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对生物灾害有一定的了解,从而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

  第十七条 生物灾害发生后的紧急措施:

  ()生物灾害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项目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应急小组,组织灭害救灾工作;

  ()建筑区划内局部出现有害生物、发生生物灾害时,应立即对该区域进行隔离,禁止人员进入,防止灾害扩散,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业主、使用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已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应立通知政府相关卫生防疫医疗机构,对伤员进行救治;

  ()生物灾害已对或可能对建筑物造成破坏的,应立即对建筑物内人员进行疏散,并对疏散人员进行有效隔离,防治疫情扩散;

  ()杀灭有害生物后,应立即在相关机构的指导下对有害生物遗体进行妥善处理,并对环境进行消杀灭菌处理。

  ()灾害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收集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并及时向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发布,防止谣言传播。

第四节 其他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还包括: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

  第十九条 其他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的参照本章第一、二、三节制定;

  第二十条 自然灾害有许多重要的特征,它们突然、有力,无法控制,引起破坏和混乱,通常很短暂,有最低点,有时可以预报。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其他自然灾害预防和处置上,应以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以政府相关部门为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自然灾害预防和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