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05708556/202107-00057 | 组配分类 | 节能审查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批复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徽谯城经济开发区区域节能报告的批复 | 文号 | 亳发改环资[2021]190号 |
生成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
谯城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安徽谯城经济开发区区域节能报告>审查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经评估和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审查结论
《安徽谯城经济开发区区域节能报告》的内容、深度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4号令)和《安徽省区域能评暂行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20〕5号)相关要求,原则同意该区域节能报告。
二、主要内容
(一)评价范围和期限。
本次评价区域总规划用地面积28.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是:东至药王大道、G105国道及宋汤河,西至古井大道(绕城快速通道),南起银杏路,北至G311国道(和平西路)。
评价期限为2021-2025年(“十四五”期间),鉴于“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及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未下达,相关指标参考“十三五”控制目标测算。
(二)区域能耗“双控”目标。
到2025年,安徽谯城经济开发区规上工业能耗强度降低14.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量在2020年基础上下降5%。该区域能耗“双控”及煤炭消费指标将根据后期省、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进行调整。
(三)行业项目分类管理。
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类管理,列入行业管理清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仍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实行节能审查管理。行业管理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项目所需能源消费量指标按省有关规定取得。
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于项目开工前,向安徽谯城经济开发区区域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节能承诺备案申请,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项目建成投产后6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应当向安徽谯城经济开发区区域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本项目实际建设情况、试运行期间耗能情况。安徽谯城经济开发区区域节能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能评承诺备案情况。
涉及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的《节能评审报告》和《煤炭等量替代方案》,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专家评审,深入论证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认真分析评估对能耗双控、碳排放、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环境质量的影响。
三、区域节能措施
安徽谯城经济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区域节能报告“提高用能效率、优化用能结构对策措施”和“区域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推广应用、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机制”两个章节中要求,认真推进区域各项节能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本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到2025年,我委将适时组织跟踪检查。如区域年度能耗“双控”指标突破区域控制目标,应及时按程序向我委报告,我委将撤销本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直至整改达标后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二)在不突破区域能耗“双控”目标的前提下,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管理,从源头上把控新建项目准入关;对行业管理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依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按季度报送项目节能承诺备案情况。
(三)强化后续监管,不定期对项目节能措施、能耗水平等承诺内容进行检查,确保项目承诺内容执行到位,对未履行承诺备案内容或者节能审查意见的企业,要督促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企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十四五”国家、省、市能耗“双控”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指标下达后,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区域节能报告,并按程序重新报批。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