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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亳州市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建议的通知

征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4-02-20 16:00

征集结束日期:2024-02-29 23:59

状态: 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皖北六市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方案》(皖政办秘〔2023〕58号)要求,我局起草了《亳州市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9日(因时间紧急,征求意见时限缩短至10日)。

联 系 人: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联系电话:0558-5237611

邮    箱:bzhbgw@163.com

网络方式:在亳州市人民政府网站(//www.taarucha.com/)“互动交流”栏目点击“调查征集”,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9日

亳州市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不断缩小我市与全省空气质量平均水平的差距,根据《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皖北六市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亳州市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因地施策,标本兼治,强化细颗粒物(PM2.5)、臭氧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进一步削减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着力推动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通过提升攻坚行动,我市在确保完成“十四五”期间既定约束性目标的基础上,实现空气质量大幅度提升,达到省确定的力争目标,与全省平均水平的差距进一步缩小。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2024年力争达到39微克/立方米,2025年力争达到38微克/立方米;空气优良天数比率2024年力争达到75%,2025年力争达到76%;完成省下达的重污染天数控制目标。

二、重点工作

(一)开展产业绿色发展提升行动

1.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省、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新建“两高”项目按照重污染天气A级绩效指标建设。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均需要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持续加强砖瓦、玻璃等涉工业炉窑行业环境治理。鼓励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提级改造,加强绩效分级政策宣讲和技术指导,重点推进砖瓦、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治理水平提升,2024年A级、B级、引领性企业数量占比达到8%,2025年占比达到2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大力整治“散乱污”企业。结合工业企业日常环境监管和用电情况,全面排查塑料加工、人造板、木材加工、家具制造、合成革、包装印刷、石材加工、煤和矸石破碎加工(含煤球等)、粮食饲料加工、中药材加工、不规范搅拌站、汽车维修(抛光、打磨)、黑色和有色金属熔炼加工、陶瓷烧制、砖瓦窑等涉气“散乱污”企业,实施清单化、常态化管理,明确时限、责任、措施,依法依规限期退出,推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开展煤炭减量替代提升行动

4.加快实施现有煤电机组提标改造。大力推动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集中供热改造“三改联动”,“十四五”末亳州市现有2台30万千瓦以上煤电机组全面达到“超净排放”。实施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全面淘汰供热半径15km以内的自备燃煤供热设施和低效燃煤小热电,积极发展大型热电联产机组半径30km长距离集中供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积极稳妥推进支撑性电源项目建设。新建煤电机组执行最严格的节能环保标准,严格落实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政策要求,项目投产前须严格兑现减排承诺,否则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6.大力压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量。新建、改建、扩建非电用煤项目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替代,确保完成省级下达的非电煤炭消费量控制指标。严格禁止新建自备燃煤设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7.加大散煤淘汰力度。加大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领域、经营性炉灶等散煤替代力度,优化中药特色产业能源利用方式,严防中药材集中加工、炕房散煤复烧,实现生产经营性领域散煤基本清零。加强商品煤质量监管,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的散煤直接进入流通、使用环节。基本实现居民生活散煤替代。(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开展交通运输优化提升行动

8.深入推进营运柴油货车专项整治。以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为重点,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快推进提前淘汰高污染老旧机动车,到2025年全面实现国Ⅲ柴油货车限行。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联合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

9.积极推动“公转铁”“公转水”。加快货运枢纽铁路专用线建设,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重要港区新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原则上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加快推进亳州港多式联运物流园建设。加快推进涡河等航道改造升级,开展水运配套设施建设,提升港口配套设施建设水平,提高煤炭、水泥、粮食等大宗货物水运比例。推广“铁水联运”、多式联运。推行短距离运输采用封闭廊道和新能源运输方式。(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

10.加大新能源汽车普及推广力度。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以旧换新”系列活动。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城市物流配送车、轻型环卫车等力争100%使用新能源汽车。在中心城区积极推广新能源渣土车,积极推进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在煤炭、建材等大宗货物运输企业、货场、码头等场景商业化运营。(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

(四)开展面源污染减排提升行动

11.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加强扬尘管控的监测巡查,推进扬尘管控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加大建筑施工扬尘管控力度,全面落实建成区建筑施工工地围挡及喷淋、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施工便道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交通、水利等线性工程扬尘控制措施,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应安装视频监控和空气质量在线监测设施并联网。加大工业扬尘污染问题排查整治,重点整治煤系固废加工利用领域扬尘污染。加快推行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到2025年,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县城达到80%以上。严格实行降尘监测和考核,完善降尘监测和考评体系,强化监测监控和科技支撑,到2025年,降尘量不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

12.强化移动源污染综合治理。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定期进行排放情况抽测。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使用以新能源为动力的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全面推广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2025年底前基本淘汰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深化非法加油站点整治,加大自备加油站点监管,严厉打击不合格油品。开展油气回收专项排查整治。强化秸秆禁烧常态化监管,做好高塔视频监控识别推送火点信息处置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13.大力整治餐饮油烟问题。持续深入实施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开展市中心城区餐饮油烟治理现状大排查,坚持源头治理、分类施策,强化“码上监督”试点,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定期对油烟管道及净化设施清洗维护,落实餐饮油烟达标排放定期清洗维护措施,切实解决餐饮油烟扰民问题。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4.开展恶臭异味专项整治。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工业园区及包装印刷、汽车维修、家具制造等小企业排放的废气和异味。强化黑臭水体治理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防止污水异味外溢。加强生活垃圾密闭化收集转运,严防垃圾及渗滤液抛洒滴漏。(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开展减污协同增效提升行动

15.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坚持“源头替代、综合治理、总量削减”原则,强化全市VOCs企业大排查大整治问题跟踪整改,大力推动家具制造、板材加工等涉挥发性有机物工业源重点行业全过程治理。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强化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油品储运销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收集效率,淘汰低效治理设施。持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问题排查整治。到2025年底,累计完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845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6.加强氮氧化物深度治理。大力推进玻璃、砖瓦等涉炉窑行业深度治理工程,对采用低效治理设施的工业炉窑实施提效升级。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鼓励生物质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比照燃煤发电排放标准实施提标改造。到2025年,累计完成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6462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六)开展数字赋能监管提升行动

17.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以乡镇、街道、园区为单位,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并实现稳定运行,完成省级经济开发区环境空气监测站点建设和设备更新工作,推进现有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互联互通,构建“天空地”一体的大气环境监测体系。严格规范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进一步推广企业用电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强化企业治污日常监管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用。加大供电部门沟通协调,定期会商,做好用电大户环境监管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供电公司,相关工业园区管委会)

18.提升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水平。谋划建设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智慧监管项目,争取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集成现有亳州管控、亳州车载、机动车遥感、高塔视频监管等涉气信息化管理系统,归集多部门、多层次相关数据,深化人工智能数字技术应用,提升预警预报、问题发现、监测溯源、指挥调度能力,形成闭环管理体系,打造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千里眼”和“顺风耳”,加快形成大气环境智慧监管数字化治理体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市气象局)

(七)开展监管执法能力提升行动

19.加强生态环境部门能力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人员培训、交流,提升专业能力。研究解决执法机构人员超编问题,着力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强基层环境执法硬件配置,按需配备PID、FID、红外成像仪等现场监测设备。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20.一市一策加强攻坚帮扶。强化“一市一策”跟踪研究,持续组织高水平专家团队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充分发挥好走航监测、无人机飞航等科技手段及数据应用,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排放源进行精准溯源、科学管控,推进“一企一案”“一园一案”精细化治理。继续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防控研究项目,发挥专家团队作用,科学研判大气污染形势与成因,建立动态化污染源排放管控清单,指导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污染物深度减排。(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21.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与阜阳、淮北、宿州、周口、商丘、驻马店等交界区域联防联控,推进与省外周边城市统一污染防控标准,进一步细化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协同推进秋冬季管控及重污染天气应对。推进大气环境监测预报数据和应急响应发布等信息共享,强化监测预报会商、执法监管联动、技术合作交流和重污染天气期间联防联控等。(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应急局、市气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负总责,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负起牵头抓总作用,加强统筹协调调度,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市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强化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加强相关行业领域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的指导和督促。

(二)加强资金政策支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谋划,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争取上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推动专项债、信贷资金倾斜支持,积极运用EOD等开发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对绿色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探索建立基于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的差别化电价政策。

(三)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及攻坚行动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对区综合考核、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以及对区营商环境评价、县域经济考核、开发区综合考核等,继续实施县区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强化冒泡站点排查整治,压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坚持“人防+技防”,多维度发力,强化实时精准管控,不断提高治理成效。

 

亳州市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方案措施任务表

类别

重点工作

主要任务

完成时限

落实措施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产业结构调整

工业源污染治理

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2025年12月底

中煤新集利辛发电有限公司(2024年完成)实施超净排放改造。引导亳州瑞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超净排放改造。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底

鼓励生物质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参照燃煤发电排放标准实施提标改造。

市生态环境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24年10月底

现有在产40家砖瓦企业提标改造,达到安徽省地方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要求。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生态环境局

传统产业提升

重点企业提升改造

2025年12月底

鼓励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提级改造,加强绩效分级政策宣讲和技术指导,重点推进砖瓦、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治理水平提升,2024年A级、B级、引领性企业数量占比达到8%。2025年占比达20%。

市生态环境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散乱污企业整治

散乱污企业整治

长期坚持

结合企业用电监管,加强排查整治,重点排查塑料加工、人造板、木材加工、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材加工、中药材加工、不规范搅拌站、汽车维修(抛光、打磨)、煤和矸石破碎加工(含煤球等)、粮食饲料加工、合成革、黑色和有色金属熔炼加工、陶瓷烧制、砖瓦窑等涉气“散乱污”企业,实施清单管理,依法依规限期退出。

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源头替代

2025年12月底

5家汽车制造、5家木质家具制造、1家汽车零部件、8家钢结构、3家汽修、7家其他工业涂装、2家包装印刷、2家制鞋工业、8家人造板工业、22家其他行业、14家涂料生产企业,共计77家企业完成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

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VOCs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2025年12月底

加强VOCs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每年对生产、销售企业完成10批次涂料、油墨、胶粘剂及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抽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组织排放控制

长期坚持

持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问题排查整治;2023年排查中发现的79个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到位问题,于2024年6月底完成废气有效收集等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问题整改。

市生态环境局

 

治污设施建设

力争2024年12月底

结合全市387家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排查调研情况,逐一梳理现有企业治污状况,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

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VOCs监测监控

自动监测设施安装

2025年12月底

加强10家企业共12套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数据稳定准确传输。新增重点工业涂装企业主要排污口安装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控设施。

市生态环境局

 

餐饮油烟整治

2025年12月底

开展市中心区餐饮油烟治理现状大排查,强化“码上监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定期对油烟管道及净化设施清洗维护,确保餐饮油烟排放达标定期清洗维护。

市城市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局

能源结构调整

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2025年12月底

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逐步成为能源消费增量主体,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18%左右,非化石能源电力装机比重达68%左右,电力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至31%左右。

市发展改革委

市供电公司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2025年12月底

完成安徽省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任务。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锅炉综合整治

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2024年5月底

全部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加强现有242台已完成低氮改造锅炉的日常监管,推动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现有暂停使用且未完成低氮改造的50台锅炉,不得私自启用,使用前需完成低氮改造。严禁私自改用生物质锅炉。

市生态环境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物质锅炉治理

2025年12月底

建成区内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达到超低排放要求,非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安装高效除尘设备。

市生态环境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散煤治理

散煤治理

2025年12月底

加大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领域、经营性炉灶等散煤替代力度,到2025年实现散煤基本清零。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业农村局

运输结构调整

运输结构调整

铁路专用线建设

2025年12月底

推进亳州港多式联运物流园、涡阳多式联运物流区铁路专用线等工程。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交通运输局

水运航道建设

2025年12月底

推进涡河、茨淮新河及支线航道改造升级。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

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

2025年12月底

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城市物流配送车、轻型环卫车等力争100%使用新能源汽车。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

老旧车淘汰

2025年12月底

加大营运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力度,落实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到2025年全面实现国Ⅲ柴油货车限行。联合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行动。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商务局

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

2025年12月底

基本淘汰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推进利辛电厂、涡阳煤矿和洗煤、古井集团等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

市生态环境局

 

车船燃油品质改善

油品和尿素质量抽查

2025年12月底

每年在全市加油站(点)抽检车用汽柴油共计240个样品,实现年度全覆盖;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加油站抽检尿素15个样品。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监督性检测并实现全覆盖。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用车环境管理

在用车执法监管

长期坚持

联合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常态化开展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底

每年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现全覆盖监督检查。强化冒黑烟车辆检测溯源,严厉打击检测数据造假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公安局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排放检验

2025年12月底

每年开展监督检查,对部分机械进行排放测试,比例不得低于20%,重点针对施工工地、工业企业、物流园区等重点区域检查抽测。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局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

2025年12月底

基本淘汰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

市生态环境局

 

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2025年12月底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

市交通运输局

 

用地结构调整

扬尘综合整治

施工扬尘治理

2023年12月底

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应安装视频监控和空气质量在线监测设施并联网。

市住房建设局

 

道路扬尘综合整治

2025年12月底

依据物联网车载走航检测系统,对进入城市市区主要道路(除高速外)开展道路扬尘监测,并进行道路清洁度排名,加强排名后10位路段排查保洁力度。

市城市管理局

市生态环境局

道路机械化清扫

2025年12月底

推行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到2025年,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县城达到80%以上;重点区域实现新能源化作业。

市城市管理局

 

强化降尘量控制

2025年12月底

加强城市扬尘管控,各县(市、区)降尘量不高于5 吨/月·平方公里。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秸秆综合利用

加强秸秆禁烧管控

2024年12月底

完成660个秸秆火点监控高清视频设备安装,及时识别并推送焚烧火点,未及时处置的纳入火点考核统计,每个火点扣减1000元。

市生态环境局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2025年12月底

巩固秸秆禁烧成果,优化秸秆综合利用结构,提升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规模化、科技化水平,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市农业农村局

 

重污染应对

完善机制

应急预案制修订

2024年12月底

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市生态环境局

 

完善清单

应急减排清单修订

2025年12月底

结合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每年度开展应急减排清单的增补和更新修订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

 

能力建设

完善非现场执法能力建设

非现场执法能力建设

2025年12月底

完成5100个工业企业生产设备、治污设施用电监控设备安装。

市生态环境局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水平

大气污染防治智慧监管

2025年12月底

谋划建设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智慧监管项目。

市生态环境局

 

 

科技支撑

一市一策攻坚帮扶

持续开展

持续组织高水平专家团队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建立动态化污染源排放管控清单,指导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污染物深度减排。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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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

2024年2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将《亳州市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10天,截至公示期未收到反馈意见或建议。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日